3.1 一般规定


3.1.1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的有关规定。
3.1.2 钢结构防火保护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用途、场所、火灾类型,选用相应类别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3.1.3 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通过耐火验算或耐火试验确定,当耐火验算得出的防火涂层厚度数据与耐火试验数据不一致时,应以两者中数据最大值为准。
3.1.4 钢板剪力墙、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3.1.5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具备与设计耐火极限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
3.1.6 建筑物或构筑物钢结构设计的耐火极限确定后,当设计厚度和型式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载明的厚度不一致时,应将型式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载明的厚度作为能够满足钢结构防火需求的防火涂层厚度。

条文说明

3.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 和其他一些规范对各种工况下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设计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给出各部位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
3.1.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规定了各种类型的构件耐火极限的最低要求,本条对柱间支撑、钢板剪力墙及楼盖支撑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做了补充规定。
3.1.6 工程实践中,有的设计单位既规定了构件的耐火极限,又规定了涂层的厚度,这是不恰当的。对于同样的耐火极限,当设计厚度和型式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载明的厚度不一致时,应将型式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载明的厚度作为能够满足钢结构防火要求的防火涂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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